1.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其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500V。
2. 管材选择:
1)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导管(热镀锌焊接钢管SC);眀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可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热镀锌电线管(KBG)。
2)有盐酸2腐蚀的场所,应采用硬聚录乙烯管敷设(PVC)。
3) 防爆场所,应采用钢管敷设。
3.管线敷设
1)穿导管的绝缘电线(除两根外),其总截面积(含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两根绝缘电线穿同一根管时,管内径不应小于2根导线直径之和的1.35倍。
2) 穿金属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及中性导体穿入同一根导管内。不同回路也不宜同管敷设,但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 标称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2) 同一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主回路和无电磁兼容要求的控制回路;
(3) 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3)电压相同的同类照明支线,可以共管敷设,但不宜超过8根。工作照明与事故照明线路,不得共管敷设。
4)互为备用的线路不得共管敷设。控制线与动力线共管时,当线路较长或弯头较多时,控制线截面应不小于动力线截面的10%.
5)敷设的钢管需要拐弯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钢管没有拐弯时,长度不超过45m。
(2)钢管有一个弯(90°~105°)时,长度不超过30m。
(3)钢管有两个弯(90°~105°)时,长度不超过20m。
(4)钢管有三个弯(90°~105°)时,长度不超过12m。
每两个120°、135°或150°的弯相当于一个90°或105°的弯。若长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应加设接线盒,或将管径放大一级。室内拉线盒的位置不应选在有二次装修的厅堂内,一般宜设在较隐蔽但又可能维修的部位。
6)暗敷于地下的管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如必须穿越时应加套管保护。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7)室外地下埋设管路不宜采用绝缘电线穿金属管的布线方式。必要时,对于次要负荷且线路长度小于15m的,可采用穿金属导管敷设,但应采用壁厚不小于2mm的钢导管(SC)并采取可靠的防水、防腐措施。
8)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下方。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但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 当电线管路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200mm,在上面时为300mm,交叉时为100mm;
(2) 当电线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500mm,在上面时为1000mm,交叉时为300mm。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200mm。
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1OOmm,交叉净距不应小于50m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
9) 交流单芯线缆,不得单独穿于钢管内。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龙梦灵 记者 江跃中)有人利欲熏心打起地磅秤的歪主意,在称重地磅上安装减重遥控器,让数吨废旧钢材“减重瘦身”。本市某塑料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徐某在采购废旧钢材的过程中,伙同王某、韩某,利用这种手段,非法占有价值4.8万元的废旧钢材。近日,宝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徐某、王某和韩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2年和10个月,并分别处罚金5000元、2000元和1000元。
2016年,由于经营需要,徐某的公司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与本市一家钢材公司签订了长期采购“含耐材结构件”(废钢)的买卖合同。而正是因为长期合作采购,负责采购事宜的徐某,成了该钢材公司的“熟面孔”。2016年冬天,徐某听说有设备可以安装在磅秤上,使装载货物的车辆过磅时减轻重量,便动起了歪心思。
2017年2月,徐某经人介绍,找到王某帮忙,安装减重遥控装置,后来经王某介绍,又认识了韩某,3人还特地建了一个微信群,商量在钢材公司称重地磅上安装减重遥控的事情。最终3人约定,由徐某提供钢材公司员工的制服,王某和韩某穿着制服混进钢材公司,偷偷将电子遥控芯片控制称重计量器,安装在地磅秤上。
同年3月8日,钢材公司的9号地磅秤突然不停地在语音报读,工作人员小黄一看,发现磅站显示器有7吨重量一直消不掉,到地磅秤底部检查,发现连接重量仪表的电缆线被人做过手脚了。小黄赶紧将监控录像调取出来,监控显示,中午12时,有穿着公司老式制服的人钻入磅底,而在地磅上也有穿同样制服的男人在打电话,而徐某此时正在和工作人员聊天。原来,这两个穿着钢材公司老式制服的人,正是王某和韩某。钢材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徐某、王某和韩某并不是第一次在地磅上安装减重装置,在此之前,还分别在2月21日及22日、3月6日,将9辆装有废旧钢材的货车,在上磅时减重。钢材公司马上向警方报了案。
当日,徐某便被警方通知到案,王某和韩某也在几日后被抓获到案。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韩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潜入磅站检修管道内,将遥控芯片控制重量装置秘密安装在地磅上,数次将9辆装载有“含耐材结构件”(废钢)的货车在上磅时减重,窃得钢材公司上述财物合计价值4.8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和韩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